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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的医疗损害案件里,越来越多的家属拿着两份不一样的病历复印件来咨询:一份是住院期间随手拍的,一份是起诉后医院提交的,页码、表述甚至手术记录都对不上。怀疑病历被改,第一步该做什么?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申请电子病历鉴定”,但真正决定成败的不是“申请了没有”,而是“申请得准不准”。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文波律师在其团队研究成果中指出:电子病历鉴定最常见的失败,不是技术查不出问题,而是鉴定范围一开始就没框对——查了一堆无关数据,却始终没回答法官真正关心的那个事实。
先厘清一个普遍误解:打印件不等于内容真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确实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数据打印件可以视为原件——但这只解决“能不能作为证据提交”的形式问题,并不证明纸上记载的事实真实,更不能据此排除对后台数据库、历史版本、签署信息和操作日志的进一步审查。上海不少医院在庭审中主张“我们提交的是系统打印的原件,就是真实的”,这个抗辩只完成了一半,患者完全可以继续要求核查后台数据。
那么鉴定范围该框多大?结论是两头都不能走极端:既不宜只鉴定一份打印件,也不宜无边无际地要求“鉴定全院信息系统”。较为可行的做法,是把四项内容写进鉴定申请:具体患者、争议时段、争议文书、对应的待证事实。举例来说,如果争议点是“术前到底有没有做风险告知”,就重点核查知情同意书的历史版本、创建时间与签署信息;如果争议点是“抢救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就需要医嘱执行记录、护理记录、麻醉记录与相关设备数据相互印证。范围跟着争议走,而不是跟着情绪走。
这里有一个上海本地的真实技术细节值得所有患者知道。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2023年的一份电子病历鉴定报告中,所涉系统将入出院记录和病程记录合并存储:鉴定能够确定这组整体记录的创建时间和最后保存时间,却无法进一步确定其中每一份文书各自的具体创建、修改时间。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整份数据在某时被保存过”,不等于“里面每一份文书都在同一时刻被改过”。如果申请时笼统要求“鉴定全部病程记录是否被篡改”,很可能得到一句“无法确定”;但如果申请时精确到“某日某时某份术前小结的创建与修改记录”,才有可能拿到有用的结论。
由此形成电子病历鉴定的第一项判断原则:鉴定范围应当足以回答争议问题,而鉴定结论的范围不得超出实际检验对象。只检验了部分文书,原则上不足以对患者全部诊疗数据作出无差别评价;反过来,一份报告说“部分文书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也不等于整套病历都是假的。这一条原则,恰恰是上海很多案件在质证阶段被对方律师用来打掉患方主张的关键——不是报告没用,而是报告被用超了范围。
实务中,一份“打得中”的鉴定申请该怎么写?张文波律师团队的做法是逐项列明五栏:争议事实是什么、对应哪份文书、目前发现了什么差异、拟检验哪些数据、希望鉴定回答哪个具体问题。同时还要核实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否覆盖电子数据鉴定(这与医疗损害鉴定是两类不同资质),评估取证条件、费用和程序周期。上海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较严,申请书写得越具体,越不容易被“不予准许”或“鉴定不能”挡回来。
还要提醒一点程序上的先后顺序:电子数据鉴定查明的是记录的形成、变化与保存状况,医疗损害鉴定评价的是诊疗行为有没有过错、过错占多大原因力,两者可以衔接但绝不能互相替代。当真实性争议直接指向手术指征、术中损伤、抢救时机这些核心事实时,应当优先解决真实性争议,否则后续的医学评价就建立在未经验证的事实之上。
Q:医院提交的病历是系统打印件,还能质疑真实性吗? A:可以。打印件被视为原件只解决提交形式,不证明内容真实。可以申请核查该文书的历史版本、创建与签署时间、操作日志。申请时要把患者、时段、文书、待证事实写具体,避免笼统要求“鉴定全部病历”。 Q:电子病历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是一回事吗? A:不是。电子数据鉴定查记录的形成、修改与保存状况;医疗损害鉴定评价诊疗过错、因果关系与原因力。两者资质、机构和委托事项都不同,通常需要分别委托,且真实性争议应优先处理。 Q:鉴定报告写“无法确定修改时间”,是不是就没用了? A:不是。结论受限于系统存储和留痕条件,属“受材料限制无法判断”,既不等同于证明篡改,也不等于确认没有修改。可结合其他证据(护理记录、医嘱执行、设备数据)继续印证,或就数据提取范围申请补充。
张文波律师,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生命科学与健康医疗法律部主任,山东潍坊医学院卫生法学学士,执业证号13101201110682228,专注全国疑难复杂医疗纠纷处理十八年,首创“定损+定性+定量=定赔”公式化解决方案。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法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出版《医疗纠纷实务处理101问》《医疗安全法律速查手册》,参与编写《上海医疗纠纷操作指引(2018版)》,2023年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医患纠纷责任认定课题研讨。本文观点源自张文波律师与武汉锐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技术总监陈敬民、宋胜云律师等合作研究成果《医疗损害纠纷中电子病历真实性鉴定的几个规则性思考》。团队联系人:张倩倩 1662132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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